要从根本上解决短视频领域的侵权问题,维护版权秩序,需要用综合思维、发展思维、治理思维来认识和思考问题
视觉中国
李丹林
近日,多家行业组织、影视SEO录制等发表联合声明,“对公众号运营者未经剪辑、剪裁、搬运、传播的影视内容进行整改”网络作品集中必要的合法维权行动”;呼吁“短视频平台和公众号运营者切实增强版权保护意识,真正尊重知识产权,检查是否获得合法授权”。
这一表态被媒体戏称为“影视作品发起了一场短视频保卫战”。火药味十足,也进一步凸显了近年来短视频行业井喷式增长带来的版权秩序问题。
我国的著作权立法,特别是将于6月1日起施行的第三次修订的著作权法,可以为短视频领域的著作权问题提供应有的规范依据。
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短视频的制作传播、制作和利用涉及是否构成作品、著作权归属、权利的内容构成、权利的限制、权利的性质等法律问题。侵权。在责任分配等方面,本质上都可以通过现行著作权法进行约束。
短视频作品属性判断
短视频虽短,但是否“原创”仍然是判断短视频能否成为作品的条件。
一般认为,短视频短于5分钟,长于十几秒。无论是在创作领域还是制作领域,都有理论和具体方法来衡量是否具有原创性。相关司法判决对短视频作品的原创性也有解释和判断。从权威裁判的角度来看,原创性的门槛并不高。
与长视频不同,短视频真正海量,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普通用户制作的内容。这些短视频的制作者利用平台提供的便捷技术和资源,制作并上传短视频。他们的动机是表达自己和分享。这些短视频有的缺乏作品构图的原创性,有的制作方居然放弃了。未经许可可以传播和利用版权声明。当然,评价一个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是否可以私自使用,不应以视频的创作动机为标准,而仍应以制作的短视频是否具有原创性和表达意义为标准生产者。同样,无论其他人的
短视频领域的版权侵权
短视频领域的版权侵权问题主要有两类。一是未经许可制作的短视频超出合理使用范围使用他人作品或侵犯他人著作权;二是传播侵权作品。
由于短视频领域特定侵权行为的特殊表现和群体性,以及聚合平台的特殊性,短视频版权秩序问题也成为一个相对复杂的领域。
从制作的角度来看,短视频用户常见的操作方式有:“长拆短”,即把热门影视剧等长视频剪成若干个短视频,即“剪条” "; ”,将原作的核心画面直接剪裁或重组成新的短视频,如“三分钟带你看电影”;“二次创作”,利用他人作品加工制作新的短视频;“微处理”,删除了各种能表明原创短视频原创制作身份的元素,比如片头片尾、识别标志,以及为了躲避监控,画面被放大和其他变化。
从传播的角度来看,短视频侵权是指行为人将侵权的短视频上传至平台,供他人浏览、观看、下载和转发。在短视频的侵权传播中,有一个突出的情况叫做“二次抢劫”,即权利人刚刚发布自己的短视频,侵权人立即将其完整转发至聚合平台。这种情况就是上面说的“除名”。一般会传输一些影视剧片段、花絮、片尾曲和一些高质量的短视频。
在上述生产传播领域,专业的内容生产和创作机构经常遭到破坏,财产利益损失明显。从声明内容可知,权利人认为,虽然侵权的根源在于制作者的行为,但以提供聚合传播服务为主的具有社交属性的聚合短视频平台为传播提供了途径。侵权短视频,也存在引诱和帮助的情况短视频优化,同时,平台本身也存在暗中侵权制作行为,所以此次声明的主要针对对象是短视频平台。由此,
短视频领域的版权侵权与利益博弈
的确,互联网是流量经济。平台聚合的内容越多,优质内容越多,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获取更多的内容,就会吸引更多的用户,流量越大变现越多。因此,除了侵犯版权的问题外,还涉及平台是否履行自身对用户行为的管理责任,自身行为是否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垄断。
2018年3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其中已经涉及短视频侵权问题。
通知要求,严禁非法抓取、剪辑、剪辑视听节目。各视听节目网站不得制作、传播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学艺术作品的节目;不得擅自对经典文学艺术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进行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新字幕,不得截取某些节目片段拼接成新的节目和广播;不得传播经过编辑篡改原意造成歧义的作品和程序片段。但此次通知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红色经典作品。
如何使用已有作品,不仅涉及使用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侵权,还涉及权利人如何正确认定自己、如何处分和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及如何为创作和表达提供更好的保护。制度环境和良好的行为生态短视频优化,如何平衡不同产业链、不同内容领域、不同行业的利益等。
不可否认,短视频领域的高速发展,造就了我们今天短视频领域的繁荣。未来我们需要的不是抑制增长,而是如何形成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优化短视频领域版权秩序
为了从根源上解决短视频领域的侵权问题,维护版权秩序,需要用综合思维、发展思维、治理思维来认识和思考问题。
从综合思维来看,从构成版权链条的各个环节来看,各种创作、制作的主体或权利人必须事先明确声明其作品如何被使用和传播。对于PGC( )、UGC(User ),尤其是具有相应智力、审美、资金、设备投入和商业价值的短视频,权利人应考虑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防止非法传播和使用。
从发展思路来看,对于短视频平台而言,目前的避风港原则是基于大约20年前技术所能提供的能力水平,形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以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原则。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技术无法对海量信息是否违规做出及时、独立的判断。避风港原则大大降低了平台的法律风险。
有人认为,如果技术发展到可以支持先前判断的程度,可能会出现新的政策。对于侵权内容,新的立法政策、司法政策和监管政策将基于“避风港”原则,对平台施加被动的通知删除义务,要求其承担主动的定期义务。也有观点认为,版权识别的复杂程度不同于内容识别,目前的技术还没有进步到可以准确识别的程度;同时,除了技术因素外,行业版权交换机制是否成熟、短视频平台等因素也有可能有效提升识别准确率。
对于版权持有者来说,内容不传播就没有任何利益。因此,包括权利人、行业组织、第三方组织等在内的,应通过相关经济分析和大数据应用,对未经许可通过平台传播的作品,或未经许可的作品进行审评。领有牌照。地推后的传播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
毋庸置疑,很多未经授权的作品,对作品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扩大是有目共睹的。不分享不传播是双输的局面。在众多的声明者中,大多数行业组织实际上是权利的持有者,也是传播者。前述联合声明的行业主体本身就是著作权人和传播者。这类主体在身兼多职时,需要理清不同角色的不同诉求。
从治理思路来看,在过去强调立法规定、政府监管、司法审判作用的同时,也需要综合发挥多种主体功能优化排名,通过多种渠道维护短视频领域的版权和方法。
在短视频领域,专业视听内容制作机构制作的内容无疑构成作品,权利的客体和主体非常明确。因此,不得擅自使用是一个简单明了的法律和事实问题。但是,短视频平台上大量由UGC和PUGC(PGC和UGC的结合体)制作的短视频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这将对权利人、表演者、传播者平台的利益期待、权益保护乃至全社会的公共利益产生影响。
在信息时代,掌握数据优势的主体往往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基于治理思维,短视频平台需要思考更多的问题。例如,优化用户协议条款。现有平台采用标准合约的方式获取用户的广泛授权,被认为造成了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权益失衡优化排名,也使得平台因用户上传侵权产品而承担了巨大的诉讼成本。部分平台调整了用户协议权利义务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用户和平台的需求。有人认为,可以通过引入知识共享许可来解决这个问题,该许可授权他人在特定条件下自由使用该作品。 许可协议提供了多种授权方式的组合,灵活方便。经过不断的版本更新和本地化开发,更适合短视频时代的版权保护,有利于短视频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和权益的实现。保护和鼓励创造的平衡。更适合短视频时代的版权保护,有利于短视频行业持续稳定发展和权利实现。保护和鼓励创造的平衡。更适合短视频时代的版权保护,有利于短视频行业持续稳定发展和权利实现。保护和鼓励创造的平衡。
从整个短视频领域的产业构成或产业链来看,可以考虑建立产业间的合作交易机制。可以借鉴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框架下作品的权利许可和利益分配方式,探索集中许可的路径。
专业的内容制作机构与短视频平台之间,对于平台上传的新短视频,无论是统筹处理,还是采用各种扣分方式形成新短视频,对一定流量的监控和监控。通过技术手段监控时间段。播放时间监控,构建相应的付费机制。这既维护了原权利人的利益,又避免了聚合平台面临不确定的、频繁的、大规模的侵权诉讼。同时,与单一相比,也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
政府在加强自身监管的同时,还应推动与维权相关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包括版权内容过滤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监控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促进建立的通知围绕行业组织和职能,制定短视频许可相关指标体系、付费标准和付费方式,并妥善考虑如何落实相关制度和指标。
(作者系中国传媒大学教授、北京影视娱乐法学会副会长)
责任编辑:王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