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二次创作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专家建议立法明确适当引用评估标准
本报记者蒲晓蕾
实习生凌毅
近日,视频剪辑博主“轩辕剪刀手”提交了一篇短视频平台审核未通过的稿件,原因是“应版权方要求,本站下架影片”。 对此,拥有70万粉丝的《轩辕剪刀手》感慨表示,支持平台整治短视频未经授权“搬”、“剪”的行为,“但也希望给剪辑二代留一点喘息的空间。 “ .
一个多月前掀起的多起针对短视频侵权的“风暴”,让不少短视频编辑感到有些寒意。 4月9日起,行业协会、影视seo记录、视频平台、艺人纷纷发布公告称,将针对短视频侵权问题展开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 和国家电影局也明确表示,将继续加大对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近年来,短视频侵权问题被多次提及,但远没有这次集中声讨激烈。 版权监测中心发布的《2020年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显示,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共监测侵权短视频3009.52万条,其中热门电视剧、院线电影、综艺节目被侵权。侵犯重灾区。
短视频侵权问题再次被提起,引发了人们对“如何界定短视频是否侵权”、“短视频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短视频应该短什么”等关键问题的关注。视频编辑呢?”
值得注意的是,将于6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扩大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使用了“视听作品”这一表述,意味着短视频等新作品被纳入保护范围保护音像作品。 这意味着短视频从业者在今后的经营中需要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希望能给二次创作留一点喘息的空间”
让《轩辕剪刀手》喘不过气来的事件,是4月份在短视频侵权问题上掀起的多场“风暴”。
4月9日,中国影视艺术交流协会、中国电视剧制作行业协会等15家协会联合5家视频平台、53家影视录制企业发布《关于保护影视著作权的联合声明》(以下简称“声明”))。
4月23日,17家影视行业协会、54家影视搜索引擎、5家视频平台再次联合发布《倡议书》,称只有对影视作品内容进行有效的版权保护,才能让行业持续蓬勃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该提案的发布者中有514位新的行业人士。
4月25日,SEO记录部主任余次客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传播、使用,这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个道理,当然也适用于影视作品。
4月28日,国家电影局在其网站上发布声明,“针对当前较为突出的‘××分钟看电影’等短视频侵权盗版问题,配合国家版权局继续加大打击盗版力度。严厉打击短视频侵犯电影著作权行为,坚决整治短视频平台、自媒体、公众号生产经营者擅自复制、剪辑、传播他人电影作品,积极维护合法权益电影版权持有人。”
影视机构、视频平台、艺人等多重声音,将短视频侵权问题推上舆论风口浪尖。
面对这种情况,《轩辕剪刀手》表示希望给剪辑二代留一点喘息的空间。 与此同时,一些短视频编辑开始寻求变革。 一些拥有高粉丝量的短视频博主,比如“毒舌电影”,已经开始在自己的短视频中标注“该视频已被授权使用电影剪辑素材”的字样。
视频构成市场替代品或侵犯原作品
在一些短视频平台上,经常出现“××分钟看完一部电影”等短视频。 用户可以在几分钟内观看一部电影,或者观看一些剪成短视频的热门剧集。 用户可以“追短视频”。
对于短视频侵权,不少短视频制作者和公众提出了这样的疑问:将两三个小时的电影剪辑成三五分钟的短视频算不算侵权?
“短视频的‘短小’与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没有必然关系。因为几分钟的短视频也可能包含完整的剧情,而小编也可以通过上传多个短视频来传播整个视听。”作品。”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刘晓海说。
华纳音乐中国版权总监付丽娜认为,素材的时长和比例只是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形式标准,并不是决定性因素。 引用行为是否会对原作形成市场替代是最关键的问题。 也就是说优化排名,即使短时间引用作品,也已经充分表达了作者希望通过作品表达的内容,实质上再现了作品的完整表达,存在风险的侵权责任。
多位专家近日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判断短视频是否侵权,应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将于6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十三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包括十二种具体情形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保证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受影响,不得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次编辑侵权主要涉及上述规定中的第二种情况——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西南政法大学讲师黄骥认为,目前,短视频的剪辑传播行为大多难以构成合理使用。 由于此类行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除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财产权外,还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保护完整性等权利。的工作。 但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吐槽”短视频利用原作片段对原作进行批判、讽刺等行为,构成恶搞。 从保护文学批评自由的角度出发,应该给予他们更大的生存空间。
“将整部电影分成几个片段,或者通过几个短视频来解释整部电影或电视剧的情节,超出了适当的限度,不属于合理使用。而公众对电影的抱怨可以理解为视听作品。对作品的批评、戏仿等评论行为,只要公众在投诉或评论时适当引用电影或电视剧片段,即属于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允许的。” 刘晓海说道。
短视频发展与版权保护应取得平衡
在这起短视频侵权事件中,还提到了短视频平台。
《声明》呼吁短视频平台和公众号制作经营者切实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切实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短视频优化,在剪辑、剪辑、传输、传播等行为中,核查是否取得合法授权。影视作品,避免误入维权泥潭。
如果短视频侵权,上传短视频的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刘晓海认为,短视频平台运营商并未主动参与短视频相关活动,其作用仅仅是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网络服务商。 一般情况下,“避风港原则”不应追究责任。 但是,如果故意对侵权行为视而不见,听之任之网站优化,即明知且应知侵权行为而不采取措施的,将因帮助他人侵权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声明》要求净化优化短视频平台生产经营者和公众账号的版权环境,形成“先授权后使用”的良好行业生态。 对此,多位专家指出,这样的行业生态是合理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互联网时代,每个人都是创造者,也是使用者,按照一对一的精准授权是不现实的。 难以实现。
记者注意到,自《声明》发布至今一个多月,部分短视频平台的相关影视账号仍在正常更新,部分热门短视频的播放量依然很高.
“从这一点来看,这类作品确实很受大众欢迎,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互联网时代文化传播的需求。因此,解决短视频侵权问题,有必要实现优质短视频开发与版权保护的平衡。” 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理事张涛说。
张涛认为,实现平衡的关键在于如何推动短视频合法合规发展。 对此,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 例如,根据著作权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二次创作中“适当引用”的评价标准。 此外,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标准,避免机械化。 从市场层面看,短视频运营平台需要进一步完善内容审核保护机制和侵权投诉渠道短视频优化,优化市场环境。
(责任编辑:王震、陆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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