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以来受理的第一起案件引起广泛关注:因为据信SEO卢(以下简称百度)和SEO卢(以下简称百度)网通负责“火拍小视频”平台运营侵犯其版权,“抖音短视频”运营商(以下简称微博视觉)提起诉讼百度、百度网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百度、百度网讯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105万元。
如今,占据用户大量消费时间、具备吸金能力的短视频,已经成为互联网行业的“香饽饽”。业内人士表示,争议的背后是短视频平台之间的激烈竞争。对于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等焦点问题,有关专家认为,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应逐案分析,关键在于短视频是否为原创。
热门短视频引发争议
2016年9月推出的“抖音短视频”平台是一款以拍摄短视频为主的音乐创意短视频社交软件。用户可以通过该软件选择歌曲和拍摄音乐短视频。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抖音用户数已突破7亿,月活跃用户数已突破1亿。今年1月推出的“火拍小视频”是百度贴吧旗下的一款短视频软件,主要基于UGC模式(用户生成内容),支持最长15秒的短视频录制,支持贴纸、美颜、支持视频速度调节等功能。
微博视觉SEO记录,用户“黑脸V”自主创作的短视频《5.12,我想告诉你》在“抖音短视频”平台发布。与创作者签订独家协议后,“抖音短视频”获得了独家在线传播信息的权利和视频“5.12,我想告诉你”的维权权。微博视觉SEO经核实和用户举报后发现,百度和百度网通在“火拍小视频”平台上传播该视频,并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提供下载服务。,从而吸引了大量用户浏览和观看“火牌小视频”上的作品。微博视觉SEO 百度、百度网通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在网络上传播信息的权利,造成经济损失。据此,微博视界SEO以侵犯短视频“5.12,我要告诉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百度、百度网通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 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105万元。以侵犯短视频“5.12,我想告诉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百度、百度网通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105万元。以侵犯短视频“5.12,我想告诉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百度、百度网通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105万元。
抖音诉讼与维权总监宋春风表示,视频作者与抖音签订协议短视频运营,抖音拥有独家网络传播信息的权利和独家维权权。其实也是在维护作者的权益。当个体创作者面临巨头侵权时,往往无法支付耗时费力的维权成本。希望通过这次维权,在规范整个行业的同时,也能坚定创作者维权的信心和决心。
笔者联系了百度和百度网通的相关人员,他们表示目前不方便回复。
匠心是关键
如今,传播快、制作门槛低、参与性强的特点关键词优化,让短视频平台迅速成为新的信息和社交媒体平台。一个通风口。据易观千帆发布的《2018年5月短视频平台App》报告显示,截至今年5月,“快手”短视频平台月活跃用户已达2.3亿。“月活跃用户数已达1.8亿,《火山视频》、《西瓜视频》等月活跃用户数已超1亿。毫无疑问,在互联网的“流量变现”方式下在“用户=流量=钱”中,短视频兼具“吸引力”和“吸金性”。
有业内人士认为,争议的背后是短视频平台之间的激烈竞争快速排名,而优质内容作为短视频平台的核心竞争力,势必成为“兵家必争之地”。然而,作为新兴产业,如何在法律上保护短视频,国内外仍处于探索阶段。从目前来看短视频运营,业界关注的焦点主要是用户上传的小视频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短视频平台之间、短视频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权利如何界定等。
那么,用户上传的小视频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呢?清华大学深圳研究院副教授何军认为,短视频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取决于其是否原创。短视频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创和拍摄。这样的原创视频明显是原创的,属于类似拍摄方式创作的作品;另一种是编辑和处理现有的材料。此类二次加工制作的短视频通常未经原作作者授权,也难以满足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要求。因此,此类短视频本身可能侵权。
“短视频是否构成狭义的著作权法作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阮凯新表示,如果短视频原创性很强,可以作为电影作品或者类似拍摄方式创作的作品;如果缺乏高原创性,只能作为录像进行保护。
关于短视频平台之间以及短视频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权利边界,“首先要对短视频权利的归属进行审查”。在阮凯欣看来,短视频的权利人可能是用户,也可能是短视频。平台。如果用户是短视频的权利人,短视频平台可以通过雇佣关系获得著作权,也可以通过转让等方式获得著作权;如果短视频权利人是其他短视频平台或视频平台等。对于他人拥有著作权的短视频,短视频平台作为中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实施通知和删除程序。同时,